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城市道路时间超过半年的,由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现场明示临时占道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二)不得擅自改变占道使用性质或者扩大面积;(三)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四)建设施工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栏,保持完好整洁;(五)占用期满后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建设需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完工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在开工7日前公示;(二)在施工前需探明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敷设情况;(三)在现场明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内容和监督举报电话;(四)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五)建筑垃圾采用袋装收集清运;(六)不得在城市道路路面上直接搅拌混凝土;(七)施工作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完工,清除现场遗留物,恢复损坏路面,并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除抢建地下管线外,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按下列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
(二)城市道路竣工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挖掘的,按规定标准的三倍交纳;
(三)城市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挖掘的,按规定标准的二倍交纳;
2.涉及市政管线、绿化、市政道路改造和交通设施的,已完成相关单位现场踏勘与审核;
2.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3.经审查,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市政工程技术标准的;
取得城管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了同意延期意见的《昆明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并经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现场核实。
(2)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3)经审查,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取得交警部门签署了同意延期意见的《昆明市盘龙区临时围栏(占用)道路许可证》,并经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现场核实。
受理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锦武路15号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高效办成一件事;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乘车方式:1、乘坐地铁2号线路到达金星东门(公交站)3、乘坐10路、71路、114路、254路、到达王旗营(白云路)(公交站)4、乘坐Z44路到达王旗营(万宏路)(公交站)5、乘坐55路到达小坝(白云路)(公交路)6、乘坐50路、57路、60路、67路、91路、119路到达小坝(公交站) (步行至锦武路15号);六、申请材料(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城管、交通等部门的批复文件。涉及水、电、气、网的需管线单位的答复书或施工协议等复印件;3、昆明市围挡设置管理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机构代码证),提交委托责任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方社会统一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质证书复印件;5.道路占用/挖掘
实景图、位置图(A4纸彩色打印,能看清所占道路情况);6.施工组织方案(含
)、交通疏导保通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7.承诺书:施工前对路段地下管线进行勘测,若施工不当造成其它地下管网损坏的应由建设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承诺书施工围挡期间市政道路损坏自行修复保质期一年;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
1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
号》;收费标准: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1996〕云价房发248号执收》;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批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云价房发〔1999
〕232号执收》;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和免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省物价厅、省财政厅出台了云价综合〔2016〕6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昆明市财政局文件昆财综〔2005〕15号》缴费时间:领取证书前缴费方式:在PJ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扫票据上自动生成的二维码选择云闪付或微信公众号支付和带着票据到开户银行转账支付;
实施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市政工程技术标准;
可选要素,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15号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高效办成一件事(工建审批服务窗口)。办事窗口:工建审批服务窗口。(2)网络提交。网址:
—17:00。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1、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单位)的申请后,在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1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考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昆明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2.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审批服务
号盘龙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高效办成一件事(工建审批服务窗口);2.电话咨询联系电线.网络咨询
(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证件有效期:以申请人(单位)申请办理时限。到期需延期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审批结果将在网站“公示”栏目中公布
;邮政编码:650000;(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龙区人民政府或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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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占用城市道路时间超过半年的,由上一级

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占用或者挖掘前